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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黄春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春香,熊友云,黄连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4执551号申请执行人黄春香。被执行人熊友云。被执行人黄连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704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熊友云、黄连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支付借款本金220,000元、利息222,786元、案件受理费3,971元、保全费2,720元、执行费6,642元、合计人民币456,119元。被执行人熊友云、黄连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当事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704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 冲审判员 汪茂林审判员 李跃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志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