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民初40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开炉与杨在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炉,杨在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4091号原告:王开炉,男,194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泸州市江阳区号。被告:杨在潜,男,1945年5月8日出生,汉族,泸州市江阳区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开炉诉被告杨在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开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开炉承担。审判员 陈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古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