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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民初40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开炉与杨在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炉,杨在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4091号原告:王开炉,男,194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泸州市江阳区号。被告:杨在潜,男,1945年5月8日出生,汉族,泸州市江阳区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开炉诉被告杨在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开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开炉承担。审判员  陈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古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