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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执3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聂静与林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静,林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4执3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聂静,女,汉族,1983年5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被执行人:林涛,男,汉族,1979年12月24日出生,住开封市。聂静申请执行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204民初1394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林涛归还原告聂静借款本金45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被执行人林涛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以及传票,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屋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林涛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聂静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聂静申请执行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中阁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翟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