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明久申请执行张铂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久,张铂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647号申请人:王明久,男,1954年4月29日生,汉族,干部,住建昌县八家子镇。被执行人:张铂长,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建昌县虹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辽宁省锦州监狱羁押。王明久申请执行张铂长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4)兴民一初字第02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明久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兴民一初字第021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尊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