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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49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贵州甲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甲公司,张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4958号原告:贵州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甲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甲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甲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甲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彬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姚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