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49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贵州甲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甲公司,张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4958号原告:贵州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甲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甲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甲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甲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彬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姚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