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9民终8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杜军因与被上诉人杨斌、王洪林、钟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杜军,杨斌,王洪林,钟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民终8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杜军,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曾春红(李杜军之妻),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茂华,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斌,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成,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洪林,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钟敏,女,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上诉人李杜军因与被上诉人杨斌、王洪林、钟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2017)川0921民初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杜军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杜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杜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杜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红梅审判员  唐克洪审判员  郑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雪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