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民初27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马新民与张应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新民,张应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2743号原告:马新民,男,汉族,1966年8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潜江市,现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张应桥,男,汉族,1966年7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现住贵州省赤水市。原告马新民与被告张应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5日由审判员陈应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新民、被告张应桥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新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新民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新民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马新民承担。审判员 陈应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