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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民初27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马新民与张应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新民,张应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2743号原告:马新民,男,汉族,1966年8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潜江市,现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张应桥,男,汉族,1966年7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现住贵州省赤水市。原告马新民与被告张应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5日由审判员陈应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新民、被告张应桥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新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新民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新民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马新民承担。审判员  陈应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