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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执37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钢新城支行与王小琴、杨玉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粤0103执379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钢新城支行,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37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钢新城支行,住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东县。本院在执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钢新城支行与王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粤0103民初197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018930元及利息等,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故暂无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振韬审判员  谭洁梅审判员  黄斐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筱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