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48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玉芳、林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玉芳,林永,李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48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玉芳女,汉族,1977年5月20日出生,住福州市乌山西路126号好都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永男,汉族,1977年1月19日出生,住福州市乌山西路126号好都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萍女,汉族,1975年1月17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吴玉芳、林永因与被上诉人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2015)鼓民初字第7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玉芳、林永以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玉芳、林永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玉芳、林永申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案原审案件受理费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40元,减半收取10020元,由上诉人吴玉芳、林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秋华审判员 张 俊审判员 郑乐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晓媛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