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民初27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杨某1与杨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2714号原告:杨某1,女,200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法定监护人:郭某,女,汉族,1979年9月12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告:杨某2,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杨某1与杨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杨某1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某1负担。审判员 袁军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