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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执24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高云与张国胜、陈玉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云,张国胜,陈玉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2463号申请执行人:高云,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被执行人:张国胜,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被执行人:陈玉环,女,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依据(2017)苏1324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国胜、陈玉环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高云4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50元。经高云申请执行,2017年5月2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5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国胜、陈玉环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10月26日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国胜、陈玉环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6月1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国胜所有的苏N×××××、苏N×××××小型汽车(均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高云,男,1982年1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府邸小区××单元××室。被执行人:张国胜,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孙河社区143号。被执行人:陈玉环,女,1967年6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孙河社区143号依据(2017)苏1324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国胜、陈玉环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高云4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50元。经高云申请执行,2017年5月2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5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国胜、陈玉环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10月26日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国胜、陈玉环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6月1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国胜所有的苏N×××××、苏N×××××小型汽车两辆(均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波执行员 王伯涛执行员 赵 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