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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2执7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建明、刘建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明,刘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2执725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明,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刘建民,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申请执行人王建明与被执行人刘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782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73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了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此外,本院还多次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有位于武夷山市××东路××号(银泰花园)的房产因本院其他案件正在处置中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因本院其他案件正在处置中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余宝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 升书 记 员 左智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