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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69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与周德、周虚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周德,周虚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5民初6919号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中路16号3幢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71472255M。法定代表人樊君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鲁玉警、章义贵,系公司员工。被告周德,男,汉族,1993年4月2日生,住广西。被告周虚新,男,汉族,1969年9月5日出生,住广西。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德、被告周虚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1.被告周德支付原告代偿款2300元;2.被告周虚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章义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德、被告周虚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1月28日,被告周德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联合银行)签订了《信用卡大额分期卡分期付款借款合同》一份,贷款金额为70387元,借款期限为36期。原告与杭州联合银行签订了《信用卡大额分期卡分期付款保证合同》一份,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原告与被告签订《汽车按揭贷款担保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若被告周德未能按时向杭州联合银行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代偿后有权向被告周德追偿,被告周虚新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范围包括原告承担的代偿款、利息、被告周德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本合同项下的被告周德应当给付的金钱义务,担保期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终止、解除后的两年内。合同签订后,因被告未能按时向杭州联合银行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7年6月7日代偿2300元。被告周德至今未归还原告上述款项,被告周虚新亦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300元。二、被告周虚新对上述被告周德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收取50元,由被告周德负担,被告周虚新负连带责任。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周德、被告周虚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顾炜青审 判 员  方素平人民陪审员  朱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