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7执1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小凤与衡阳共创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凤,衡阳市共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7执1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小凤,女,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祁东县。被执行人衡阳市共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蒸湘北路58号。法定代表人:李彬,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407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将蒸湘北路x商铺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并恢复原状,且在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商铺租金x元。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94元,共计19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x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商铺的原状恢复且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建明审判员 罗年福审判员 蒋志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