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3民初27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素芬、卢玉良等与孙玉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芬,卢玉良,孙玉芹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2714号原告:刘素芬,女,194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永清县。原告:卢玉良,男,194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永清县。被告:孙玉芹,女,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永清县。刘素芬、卢玉良与孙玉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刘素芬、卢玉良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素芬、卢玉良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刘素芬、卢玉良负担。审判员 刘泽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丹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