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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3民初27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素芬、卢玉良等与孙玉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芬,卢玉良,孙玉芹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2714号原告:刘素芬,女,194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永清县。原告:卢玉良,男,194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永清县。被告:孙玉芹,女,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永清县。刘素芬、卢玉良与孙玉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刘素芬、卢玉良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素芬、卢玉良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刘素芬、卢玉良负担。审判员  刘泽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丹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