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4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钱庭锋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庭锋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4刑初33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庭锋,绰号“胖伢”,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8月26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修水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公诉刑诉(2017)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庭锋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冬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庭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4日间,被告人钱庭锋为牟取非法利益,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接受陈某1、徐某、樊某等人报来的“六合彩”码单共计16万余元,全部报给了上线李某某(在逃),从中获得一定比例的手续费。2016年8月26日,被告人钱庭锋到修水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钱庭锋在侦查阶段作了相关的供述,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1、陈某2、程某、梁某1、梁某2、梁某3、樊某、陈某3、徐某、姚某、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手机通话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归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庭锋违反法律规定,非法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钱庭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钱庭锋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庭锋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樊艳菊人民陪审员 卢 红人民陪审员 樊后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小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