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民特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贵阳姜氏餐饮有限公司、李土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阳姜氏餐饮有限公司,李土文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特159号申请人:贵阳姜氏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友谊路198号百灵阳光商住楼负2层1号房。法定代表人:姜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瑾,贵州天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熙,贵州天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李土文,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芮萱,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自清,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贵阳姜氏餐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土文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贵阳姜氏餐饮有限公司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处理,故本案不由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贵阳姜氏餐饮有限公司为李土文补缴社会保险于法无据。二、李土文在仲裁程序中未提供证据证明加班的事实,仲裁认定李土文加班22天属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三、贵阳姜氏餐饮有限公司制定的《关于2016年年终奖发放的通知》系贵阳姜氏餐饮有限公司单方给予员工的福利,不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员工享受年终奖的同时也受《关于2016年年终奖发放的通知》第二条的约束,且贵阳姜氏餐饮有限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都向员工宣布和公示了的,仲裁认定贵阳姜氏餐饮有限公司应当向李土文公示该制度而未公示属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1、依法撤销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云劳人仲裁终字(2017)第294号裁决书;2、本案申请费用由李土文承担。李土文称,关于社会保险问题,劳动者的承诺是无效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贵阳姜氏餐饮有限公司在仲裁程序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社保费用部分是以工资的形式发放。关于加班的问题,贵阳姜氏餐饮有限公司在仲裁程序中认可了李土文加班的事实。关于年终奖问题,贵阳姜氏餐饮有限公司认为是福利性质,李土文认为是工作业绩的体现,完成工作任务就应当享有年终奖。贵阳姜氏餐饮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予驳回。经审查查明:2017年7月25日,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云劳人仲裁终字(2017)第294号裁决: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李土文返还贵阳姜氏餐饮有限公司向李土文发放社保补贴后,贵阳姜氏餐饮有限公司为李土文补缴2014年11月12日至2017年5月2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由李土文承担个人应缴纳部分,由贵阳姜氏餐饮有限公司承担用人单位应缴纳部分;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贵阳姜氏餐饮有限公司向李土文支付2015年5月21日至2017年5月2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1480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贵阳姜氏餐饮有限公司向李土文支付经济补偿金16863元;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贵阳姜氏餐饮有限公司向李土文支付年终奖未发部分2784元;五、驳回李土文其余仲裁请求。本院认为,关于管辖问题。因贵阳姜氏餐饮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贵州省××××友谊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的规定,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有管辖权,故本院对贵阳姜氏餐饮有限公司关于本案不由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贵阳姜氏餐饮有限公司为李土文补缴社会保险于法无据的申请理由不予支持。关于加班事实和规章制度公示问题。贵阳姜氏餐饮有限公司认为仲裁裁决认定李土文加班的事实和贵阳姜氏餐饮有限公司应当向李土文公示公司制度而未公示均属认定事实错误,导致仲裁适用法律错误。因贵阳姜氏餐饮有限公司的该两个申请理由均属事实认定问题,均不符合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故本院对贵阳姜氏餐饮有限公司的该两申请理由不予支持。故贵阳姜氏餐饮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三个理由,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贵阳姜氏餐饮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云劳人仲裁终字(2017)第294号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对贵阳姜氏餐饮有限公司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贵阳姜氏餐饮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贵阳姜氏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吴 霞审判员 邱兴权审判员 周 俊审判员 谌致华审判员 邓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 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