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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温泉、王铁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温泉,王铁蕊,陈红军,韩欢欢,韩新全,韩兆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2050号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青年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836E8F。法定代表人:聂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飞,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金乡县。被告:董温泉,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王铁蕊,女,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陈红军,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韩欢欢,男,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韩新全,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韩兆亮,男,196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温泉、王铁蕊、陈红军、韩欢欢、韩新全、韩兆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正在协商,现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基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明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