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江西旭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朱岳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旭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朱岳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926号原告:江西旭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国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远,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岳龙,男。原告江西旭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岳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江西旭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旭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旭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邓正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XX生书 记 员 李珂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