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15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大幸贸易有限公司与开平市水口镇古艺卫浴厂、王宝等买卖合同纠纷(2017)粤0103执154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大幸贸易有限公司,开平市水口镇古艺卫浴厂,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15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大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开平市水口镇古艺卫浴厂,住所地开平市。被执行人:王某,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王某,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同上。本院在执行广州市大幸贸易有限公司与开平市水口镇古艺卫浴厂、王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粤0103民初423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66095元及利息等,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某、王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开平市水口镇古艺卫浴厂属开平市人民法院管辖,我院已委托该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振韬审判员 谭洁梅审判员 黄斐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筱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