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陈海飞、汪秦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海飞,汪秦,安徽领航幼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财保16号申请人:陈海飞,男,1980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申请人:汪秦,男,1981年8月16日生,住安徽省定远县。被申请人:安徽领航幼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秦,董事长。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工业园区名仕嘉园小区59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336824863C.申请人陈海飞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领航幼教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在徽商银行股有限公司定远支行账户:24×××88中的20万元予以诉前保全,并向本院提供案外人潘雪松名下所有位于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幸福路南侧二层上下混合结构,面积为80.07㎡的门面房一套(房产证编号:000082**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海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安徽领航幼教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在徽商银行股有限公司定远支行账户:24×××88中的20万元予以冻结。对案外人潘雪松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幸福路南侧二层上下混合结构,面积为80.07㎡的门面房一套(房产证编号:000082**号)予以查封。诉讼保全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陈海飞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武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