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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民初33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顾玉鹏与文小雨、贾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玉鹏,文小雨,贾春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3394号原告:顾玉鹏,男,汉族,1972年11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帅将,河南鼎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小雨,男,汉族,1976年7月18日生。被告:贾春霞,女,汉族,1983年6月12日生。原告顾玉鹏与被告文小雨、贾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顾玉鹏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玉鹏撤诉。案件受理费814元(已减半),由原告顾玉鹏负担。审判员  李文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振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