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33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顾玉鹏与文小雨、贾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玉鹏,文小雨,贾春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3394号原告:顾玉鹏,男,汉族,1972年11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帅将,河南鼎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小雨,男,汉族,1976年7月18日生。被告:贾春霞,女,汉族,1983年6月12日生。原告顾玉鹏与被告文小雨、贾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顾玉鹏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玉鹏撤诉。案件受理费814元(已减半),由原告顾玉鹏负担。审判员 李文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振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