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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3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义县邓达科技纺配有限公司与山东南山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义县邓达科技纺配有限公司,山东南山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3民初594号原告:安义县邓达科技纺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万邓根,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山东南山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法定代表人:赵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义县邓达科技纺配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南山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义县邓达科技纺配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以原告要求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本次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义县邓达科技纺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立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宇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