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3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银川三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杜秀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三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杜秀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3275号原告:银川三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季光军,系银川三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军,系银川三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副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杜秀明,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三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杜秀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银川三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以无法提供被告准确信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川三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三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银川三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玉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