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魏国厂、罗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国厂,罗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786号申请执行人:魏国厂,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东营飞童神怡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罗鹏,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买断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魏国厂与罗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17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罗鹏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本院依法查封罗鹏所有的轿车一辆,短期内无法变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罗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高 敦审判员 张立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乾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