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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世军与彭水县乔兴煤业有限公司新兴煤矿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军,彭水县乔兴煤业有限公司新兴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673号申请执行人张世军,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徐永平,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彭水县乔兴煤业有限公司新兴煤矿,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桑柘镇太平村石柱,组织机构代码:59798427-5。法定代表人:张泽听,该煤矿矿长。申请执行人张世军申请执行彭水县乔兴煤业有限公司新兴煤矿人格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07月17日作出的(2016)渝0243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4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与一次性伤残补助共计5685.6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和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屋。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煤炭工业管理局的关闭奖补资金5735.6元进行扣留,但因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煤炭工业管理局正在进行账户核算,未能提取。本院将案情告诉申请人,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待能够提取被执行人在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煤炭工业管理局的关闭奖补资金时本院将依法提取。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67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昌文审 判 员  王永勇代理审判员  付友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从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