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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130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XX远与张蔚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远,张蔚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13090号原告:XX远,男,汉族,1988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彦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蔚鹏,男,汉族,1984年11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刚,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远诉被告张蔚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彦声、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投资款7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被告多次联系原告等人欲合作成立一家灯光公司,因为原被告双方之前曾合作投资过一家公司,并且一直在持续经营,所以经过大家多次协商后,确定再合作投资成立一家灯光公司。随后,被告在投资人组建的微信群里发布了成立灯光公司的相关资料供大家提意见。可是在双方没有签订任何投资协议的情况下,被告就不断地催促原告和其他几位投资人尽快将出资转入其名下私人账户。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通过父亲李国栋的民生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75000元作为入股灯光公司的投资款。然而在原告支付了投资款后,被告却并没有按照约定成立灯光公司,也没有与原告签订股东协议。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协商,其都故意回避,既未成立灯光公司,又不退还原告的投资款,无奈之下原告只能诉诸法律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答辩称:被告与原告等人是合作伙伴,是广州图格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格公司)的股东,该公司从事婚礼策划服务。2016年4月,被告提议成立一家灯光公司以更好提供服务,经过原被告等人多次协商后,确定共同投资该灯光公司。随后,被告提议建立投资人微信群,在群里发布了成立灯光公司的相关资料供大家提意见,并发出了《股东内部协议》的合伙文件给各投资人审阅,没修正便按此执行。原告确认该协议后,于2016年4月11日将出资款75000元按协议约定转入被告名下账户,作为入股灯光公司的出资款。《股东内部协议》约定“由于注册管理需要不是所有股东都写明在工商营业执照上”,被告注册成立被告一人独资的佛山市山月影灯光设备有限公司。原告的出资款均用于合伙公司设备购置、运营费用支出等。因合伙公司刚开始经营,未有盈利,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分红,否则要求退股,并以公司没有将原告注册成为股东为借口要求退款。被告认为,被告以合伙体的名义收到各合伙人的出资款后投入合伙经营事业中,且按约定注册成立了灯光公司,虽然各合伙人未注册成股东,但各出资人也是隐名股东并有权要求显名,被告自始完全承认各出资人的股东资格,从未否认各出资人的股东地位。在合伙体未解散清算前,各合伙人依法无权要求退还出资款。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被告与原告及马莉、曾楚云、路伟成等人筹备成立一家灯光公司,并组建了“岄影—灯光筹备”微信群(以下简称岄影微信群),协商成立公司事宜,原被告均是该微信群成员。2016年4月11日,被告在岄影微信群发布了《股东内部协议2》,协议文本内容有:由于注册管理需要,并非所有股东都作工商登记;注册资金150万元,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股权,股份挂名在被告名下;公司前两年为品牌建设和投资阶段,前半年不接受非紧急原因的退股申请。但之后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协议,被告提供的微信记录亦未显示包括原告在内的投资人对此作出了明确的意思表示。2016年4月11日,原告通过其父亲李国栋银行账户向被告转款75000元。2017年5月15日,被告经核准成立佛山市山月影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月影公司),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登记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为被告,注册资本为135万元,经营范围为:租赁、设计灯光设备、音响设备、演出设备、帐篷设备;销售鲜花、灯光设备、音响设备;文化活动组织策划。原告陈述:山月影公司成立后,原告没有参与过公司股东会,也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没有去过该公司。被告陈述:因原被告之前的合作也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原告与被告没有签署书面的《股东内部协议》,但该协议已在岄影微信群公开,原告没有提出异议;山月影公司成立后没有盈利,所以没有进行过分红;被告后来建立了另外了一个微信群协商山月影公司运营,原告和马莉、曾楚云、路伟成均不在其中。以上事实,有转账凭证和亲属关系证明、微信聊天记录、佛山市山月影灯光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本案中,虽原告与被告及马莉、曾楚云、路伟成等人在岄影微信群协商成立灯光公司,被告也曾在该微信群发布了《股东内部协议》,但原告并未就该协议内容进行签字确认,亦未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故该协议并未成立及生效。因原被告就成立灯光公司并未达成合意,被告占有原告投资款无合法依据,故原告诉请返还投资款75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认为其已依《股东内部协议》成立山月影公司,并将原告投资款用于购置设备及该公司运营,在该公司解散清算前,原告无权要求退还出资款。本院认为,山月影公司成立于协商设立和原告投入资金一年后,山月影公司《营业执照》及《企事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亦显示,该公司为被告个人独资,其注册资本亦与《股东内部协议》约定不符,即被告没有证据证实原告为该公司的股东;同时,山月影公司成立后,被告亦自认其后来建立了另外了一个微信群协商山月影公司运营,原告并不在该微信群中,原告并未参与该公司运营管理及分红,亦无法认定原告该公司的股东身份,故被告上述抗辩理据不足,本院对于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蔚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远返还投资款75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8元,由被告张蔚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信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 烁书 记 员 杨静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