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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宋某、李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302号申请执行人宋某,男,汉族,住吉安县。被执行人李某,女,汉族,住吉水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某应交付婚生男孩宋家翔的抚养权,被执行人李某至今未履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某无法提供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亦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尹亮审 判 员  晏卫农人民陪审员  左爱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