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执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张世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429执保300号申请人:张世科,男,1976年6月14日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申请人:李节社,男,197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社科与被申请人李节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24日作出(2017)冀0429民初23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李节社价值181000元的财产或冻结181000元的银行存款。本案在保全过程中,冻结李节社银行存款143.65元,查封其冀D×××××轿车户口。本案的保全结果为部分保全。执行员 冀志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