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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5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尚林柱与刘隐楠、韩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林柱,刘隐楠,韩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5140号原告:尚林柱。被告:刘隐楠。被告:韩情。原告尚林柱与被告刘隐楠、韩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尚林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林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林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尚林柱负担。审判员  张广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