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徐州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步营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步营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1412号申请执行人:徐州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时代大道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311851925。法定代表人:尚爱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步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三木花园7-2-3-2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79426。法定代表人:杜世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徐州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步营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16)渝0104民初237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义务。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立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X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