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81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孔天赐与高坤、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天赐,高坤,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8193号原告孔天赐,男,汉族,2014年9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孔德林,男,汉族,1980年9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高坤,男,汉族,1986年10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和国际广场17层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0909426905。负责人:樊皓,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天赐与被告高坤、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孔天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天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天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孔天赐承担。审判员 贾自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月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