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4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重庆三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秦智陈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三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智,陈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4439号原告:重庆三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名山大道80号体育场D区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75308718XJ。法定代表人:何春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娟,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武雄,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秦智,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陈XX,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重庆三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智、陈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三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三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三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重庆三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海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