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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3民初21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西宁龙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西宁振海装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龙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西宁振海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2129号原告:西宁龙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法定代表人:吴卫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震,青海晨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宁振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法定代表人:张秀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振海,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系该公司员工。原告西宁龙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振海装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西宁龙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宁龙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龙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4元,减半收取607元,由原告西宁龙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 强人民陪审员  盛永忠人民陪审员  蒲嫣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志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