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139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洪江南与许培泉、吴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江南,许培泉,吴晓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13997号原告:洪江南,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汀锋,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培泉,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青阳陈村西区。被告:吴晓英,女,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青阳陈村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江南与被告许培泉、吴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以双方当事人拟在诉讼外和解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江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洪江南负担。审判员 林裕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玉娇速录员 李俊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