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晓平与梁良、付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平,梁良,付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1897号申请执行人张晓平,女,1968年12月15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梁良,男,1979年6月3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付斌,男,1978年9月26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张晓平与梁良、付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吉2401民初20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返还借款本金4.6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25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执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进才执行员 朱延林执行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一 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