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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终3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凯钧、杜艳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凯钧,杜艳霞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终356号原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凯钧,别名张亚军,男,汉族,1973年10月3日出生,大学毕业,中共党员,户籍地焦作市解放区,住焦作市,焦作市世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河南嗬嗬谷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1月12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2月6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7年8月2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执行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艳霞,女,汉族,1981年10月12日出生,中专毕业,户籍地焦作市山阳区,住焦作市,焦作市世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1月11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2月3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凯钧、杜艳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2017)豫0802刑初3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凯钧、杜艳霞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2年10月份至2014年10月份,被告人张凯钧让被告人杜艳霞租下位于焦作市建设路三维月季公寓门面房19号,成立焦作市世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世元公司),张凯钧任法定代表人,杜艳霞任经理,该公司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以投资河南嗬嗬谷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嗬嗬谷公司)为由,高息向社会不特定人非法吸收存款。截止目前,世元公司集资总人数265人,总金额2533.463万元。其中未报案人数204人,投资金额1763.6万元;报案人数61人,投资金额769.863万元。报案投资金额中已归还本金160万元,支付利息101.4113万元,未偿还数额523.8487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杜艳霞退赃款5万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凯钧、杜艳霞先后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且二人均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凯钧的供述:世元公司在2012年3月份左右开始经营,当时找办公的地方都是杜艳霞去找的,找好地方,谈好租金,给我汇报一下,我让她交租金就行了,然后杜艳霞负责招收工作人员。世元公司印了一些嗬嗬谷公司项目的宣传单,让业务员给来投资的老百姓讲解嗬嗬谷公司的具体情况。总共吸收有百十号人,最高峰的时候吸收有一千二三百万元左右的资金,后来我们公司陆陆续续还了一部分,到现在还剩下有50人左右,合同总金额剩下有500万元左右。吸收的资金全部用到我在修武建的嗬嗬谷公司了,因为当时嗬嗬谷公司正在建设中,需要大量的资金。老百姓来世元公司投资的钱,有的把现金交给当时世元公司的财务人员,由财务人员把钱打到嗬嗬谷公司的账户上,也有的把钱打到杜艳霞的银行账户上,由杜艳霞再转到嗬嗬谷公司的账户上,也有当时来投资的钱经过财务人员记账后直接付给嗬嗬谷公司的施工方。吸收的钱到嗬嗬谷公司的账户上后,经过我同意,用于嗬嗬谷公司的各项支出,包括购买设备、建设厂房、装修、支付工人工资等。世元公司的财务人员经常换,主要由经理杜艳霞负责管理。嗬嗬谷公司主要生产燕麦片、核桃粉、五谷粉、奶茶等一类的小食品。世元公司的经理是杜艳霞,下面有三四个业务员,我当时主要负责嗬嗬谷公司的建设和运作,杜艳霞负责世元公司的日常管理,2014年11月份左右世元公司关门了。刚开业的时候利息是1.5分,之后利息涨到1.8分,2013年过完年之后利息是2分,2014年左右利息是1.2分。世元公司从开始找地方到公司招人,全部都是杜艳霞在帮忙跑的,世元公司成立后,杜艳霞就是经理,全权负责管理世元公司,公司员工的日���考勤、员工开会、接待客户投资等都是杜艳霞在负责,员工工资是杜艳霞通过日常考勤情况,和财务人员确定后,她给我说一声,就发放了。2、被告人杜艳霞的供述:2004年我应聘到健康人人大杨树店当门店经理,2012年12月左右世元公司成立,世元公司和健康人人的老板都是张凯钧,老板张凯钧让我两头兼管,2013年7月份左右健康人人被国控大药房兼并,我就去世元公司工作了。干到2014年10月份世元公司关门。当时是张凯钧让我去找的办公地方,我找好地方后,谈好租金,我给张凯钧汇报后,张凯钧让公司会计给房东交了租金,然后向社会招收工作人员。业务员有王某、王艳魁、陆某等人。许某是世元公司出纳,从2013年春天开始记流水账,2014年春天辞职。名义上我是世元公司的总经理,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我按照张凯钧的要求,平常考核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卫生、请假、定期开会,我主要是上传下达张凯钧交待给我的工作。世元公司就是让老百姓投钱建嗬嗬谷公司,老百姓来世元公司投资,由业务员介绍说投的钱用于嗬嗬谷公司的建设,世元公司还不定期组织一些客户去修武的嗬嗬谷公司参观建厂情况,来投资的客户如果交现金,就交给世元公司的出纳许某,然后许某把钱打到嗬嗬谷公司的账户上,也有的客户把钱打到我或者许某的银行账户上,然后再转到嗬嗬谷公司的账户上,还有当时投资客户的钱经许某记账,并经张凯钧同意后,直接付给嗬嗬谷公司的施工方。我记得世元公司刚开业的时候月利息1.8分,半年后涨到2分,后来到2013年10月份左右,客户要求全部换成嗬嗬谷公司的借款合同,这时候的月利息是1分至1.3分。世元公司最高峰的时候吸收有一千二三百万元左右的资金,后来公司陆陆续续还了一部分,��有400多万的本金没有退还,大概涉及客户50人左右。世元公司吸收的资金全部用到嗬嗬谷公司,当时嗬嗬谷公司正在建设中,需要大量的资金。世元公司的一切开销都得经过张凯钧同意,才能支出。我获得的工资总额大概有5万多元。3、证人许某的证言:我应聘到世元公司,工作了大概一年,时间是2013年初到2014年初。世元公司的老板是张凯钧,经理是杜艳霞,下面业务员有王某,郑小侠,还有几个员工干了一两个月就走了。我在世元公司是出纳,主要是记流水账。世元公司在2012年开始经营,世元公司与嗬嗬谷公司是同一个老板张凯钧,世元公司就是接受投资户的投资,然后给嗬嗬谷公司集资。投资户来投资的钱如果是现金,我先收着,每天下班前交给杜艳霞,杜艳霞负责把钱转给嗬嗬谷公司,也有投资户直接把投资的钱转到杜艳霞的银行账户上,也有个别投资户把投资的钱转到我的银行账户上,我再转给杜艳霞,我记每天的流水账。我工作期间记的流水账中,投资户大概向嗬嗬谷公司投资有二、三百万元。我按照世元公司的投资合同登记表,算出投资户应该得多少利息,造好应付利息表,算好多少钱,然后交给杜艳霞,杜艳霞再给我现金,每月的月中,投资户来领现金利息并在表上签字;也有往投资户的个人银行账户上转账利息,拿着现金去银行转账;退还本金的投资户要提前说一声,然后杜艳霞把钱给我,投资户来我这里领走本金。杜艳霞把员工的工资表和需要发的现金给我,然后员工来我这领工资。张凯钧是世元公司和嗬嗬谷公司的老板,张凯钧不经常去,张凯钧给我们开过两次会,平常是杜艳霞负责世元公司的管理,负责给我们开会,我们请假也是给杜艳霞请假。4、证人王某、郑某、陆某(该三人均时任世元公司业务员)的证言证实:张凯钧是世元公司的老板,杜艳霞是世元公司的经理,许某是世元公司的出纳,杜艳霞负责世元公司的日常管理。世元公司通过公开宣传,以给付高额利息为由,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吸收的资金用于投资嗬嗬谷公司,业务员获得工资和提成。5、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程某将其位于焦作市建设路三维月季公寓门面房19号的房产出租给世元公司使用,从租房到签订租房合同等事宜均是被告人杜艳霞办理。6、投资人刘某2等人的报案材料以及审计报告证实:截止目前,世元公司集资总人数265人,总金额2533.463万元。其中未报案人数204人,投资金额1763.6万元;报案人数61人,投资金额769.863万元。报案投资金额中已归还本金160万元,支付利息101.4113万元,未偿还数额523.8487万元。7��世元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世元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6日,2011年11月21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凯钧,股东变更为张凯钧和杜艳霞。世元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投资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世元公司不具有融资资格。8、嗬嗬谷公司的企业登记材料以及该公司的相关投资建设资金帐目、相关合同证实:嗬嗬谷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18日,张凯钧为法定代表人,以及嗬嗬谷公司建设所用资金的情况。9、扣押决定书以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在被告人张凯钧处扣押世元公司的投资合同、借款合同以及股权认购书等书证共计776份;扣押世元投资工资表十一张、世元公司银行卡号一张、世元投资赠品一览表一张、世元公司赠品一张、“中秋国庆同欢喜”一张。10、查封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经将嗬嗬谷公司依法查封。11、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被告人张凯钧的供述,证人刘某1、左某、吕某的证言,中国银行贷款还款凭证,焦作远大置业公司收据,相关银行交易明细,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明细,建设银行还款记录,被告人张凯钧出具的借条,证人吕某与被告人张凯钧离婚的离婚证,商品房买卖合同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冻结山阳区建设东路628号沿街改造楼1号楼48-49号房和山阳区站前路1739号远大未来小区8号楼3单元202号房。上述两套房产均与本案无关。12、被告人杜艳霞退赃的相关单据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杜艳霞向公安机关退赃款5万元,该赃款已经通过公安机关上缴解放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放区打非办)。13、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以及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由证人(投资人)刘某2于2015���3月11日到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报案,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侦查。2015年11月12日,被告人张凯钧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电话通知到案。2015年11月19日,被告人杜艳霞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电话通知到案。14、并有杜艳霞、许某等人的相关银行帐户交易明细,被告人张凯钧、杜艳霞的户籍证明,意向合作协议,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辩护人当庭提交的施工协议三份、绿化施工协议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嗬嗬谷公司机器设备表一份、嗬嗬谷公司土地房产价值评估表一份、嗬嗬谷公司总资产目录表一份、投资意向合作协议一份、被告人杜艳霞的彩超检查报告等证据在卷佐证。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凯钧、杜艳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533.463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张凯钧、杜艳霞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凯钧、杜艳霞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杜艳霞在担任世元公司经理期间,主要负责公司的日常事务、行政管理等工作,其对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开展和扩大,起到了相对独立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等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杜艳霞系从犯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本案非法吸收的资金中,在案发前已归还投资群众大部分资金,故对被告人张凯钧、杜艳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杜艳霞能够主动退还赃款50000元,故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凯钧具有自首情节,在案发前已归还投资群众大部分资金,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杜艳霞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案发后能够主动退还赃款,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杜艳霞适用缓刑的意见,认为不当,不予采纳。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张凯钧、杜艳霞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以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凯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二)被告人杜艳霞犯非���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三)被告人杜艳霞所退赃款50000元予以追缴并退还投资群众。(四)剩余赃款继续予以追缴以退还投资群众。(五)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的焦作市山阳区建设东路628号沿街改造楼1号楼48-49号房和焦作市山阳区站前路1739号远大未来小区8号楼3单元202号房由冻结机关负责处理。(六)查封河南嗬嗬谷食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上诉人张凯钧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减轻对上诉人的量刑。上诉人杜艳霞上诉称,一审量刑过重,杜艳霞已有身孕,请求改判缓刑。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原判认定的证据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张凯钧、杜艳霞上诉称量刑重,请求改判缓刑的理由,经查,原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自首,退赃情况等情节综合考虑,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对其处罚并无不妥,故其认为量刑过重,要求改判缓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凯钧、杜艳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凯钧、杜艳霞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有安审 判 员  原树林代理审判员  谢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毋绘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