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吉县心宝堂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心宝堂大药房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初260号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江科技园滨康路568号。法定代表人:胡季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兵,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涵潇,女,该公司职员。被告:永吉县心宝堂大药房,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经营者:赵荣华,其他信息不详。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吉县心宝堂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康恩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永吉县心宝堂大药房立即停止侵犯“前列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召回、封存并销毁含有“前列康”商标字样的包装物及标识;2.判令永吉县心宝堂大药房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开向康恩贝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永吉县心宝堂大药房赔偿经济损失7万元,包含调查和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即代理费、调查取证费及差旅费等)。事实与理由:康恩贝公司是“前列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前列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康恩贝公司生产销售的“前列康”牌普乐安片投放市场已有二十多年之久,产品覆盖全国二十多个省份、港澳地区和东南亚等国内外市场。康恩贝公司为维护上述品牌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及费用。近年来,康恩贝公司每年投入市场的广告费用高达数亿元,在央视及全国各大卫视黄金时段均有著名影星代言的广告投放,其产品一直深受广大患者的认同,已成为同类产品中消费者首先品牌。经康恩贝公司调查发现,永吉县心宝堂大药房在当地有一定的经营规模,且为医保定点单位。近年来,永吉县心宝堂大药房在明确侵犯“前列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仍销售侵权产品“前列康软胶丸”,涉案产品外包装标注由西藏恒草堂生物制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调查,涉案产品实为三无假冒伪劣药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者信息均为虚假,可见永吉县心宝堂大药房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永吉县心宝堂大药房侵犯康恩贝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已造成不良影响,使康恩贝公司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康恩贝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聂春丽自称现为本案的被告永吉县心宝堂大药房实际经营者,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明确表示不要求聂春丽承担法律责任。且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工商档案上登记的经营者赵荣华的详细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属无明确的被告,故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凤昌审判员 潘军宁审判员 丁照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超(此件共3页,印15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