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4执恢174号申请执行人罗贤明,男,汉族,195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张建设,女,汉族,1960年5月7日出生,湖南省衡南县人,住株洲市石峰区。申请执行人罗贤明与被执行人张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10月26日,因被执行人张建设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罗贤明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罗贤明与被执行人张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代理
审判员 唐鸿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