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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4执恢174号

罗贤明与张建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贤明,张建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4执恢174号申请执行人罗贤明,男,汉族,195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张建设,女,汉族,1960年5月7日出生,湖南省衡南县人,住株洲市石峰区。申请执行人罗贤明与被执行人张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10月26日,因被执行人张建设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罗贤明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罗贤明与被执行人张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代理

审判员  唐鸿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