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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申5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聪诉侯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聪,苏清,徐土根,侯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申5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聪,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清,女,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土根,男,194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以上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秀梅,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侯建平,男,196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徐聪、苏清、徐土根因与被申请人侯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沪01民终7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申请再审称,1本案认定事实错误,未查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实际发生的借款金额,因2013年6月24日向被申请人出具的《徐聪借款及留宿承诺书》记载的金额包含本金和利息,并不是被申请人所称均为本金,从而造成申请人多偿还本金一百多万元,且要为未实际发生的借款承担逾期利息。由于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裁定再审。被申请人辩称,原一、二审不存在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故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从申请人徐聪于2013年6月24日向被申请人出具的《徐聪借款及留宿承诺书》证据所记载的内容看,存在申请人欠被申请人借款事实。现申请人认为该承诺书记载的数额包括本金和利息,但对此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承诺书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情况下,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据此判决申请人徐聪承担向被申请人归还本金2,254,105元及自2014年5月5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24%计算的利息责任正确。故申请人的上述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一、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本案所作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无不当,依法应予确认。综上,徐聪、苏某、徐土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聪、苏某、徐土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谷玉琴代理审判员  潘明奇审 判 员  顾恩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晓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