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6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与鲁秀芳、朱光俊、朱冬梅、朱春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鲁秀芳,朱光俊,朱冬梅,朱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6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负责人:张定洪,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鲁秀芳,女,1956年10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被执行人:朱光俊,男,1950年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被执行人:朱冬梅,女,1981年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被执行人:朱春,男,1987年4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本院在执行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与鲁秀芳、朱光俊、朱冬梅、朱春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鲁秀芳、朱光俊、朱冬梅、朱春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鲁秀芳、朱光俊、朱冬梅、朱春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朱光俊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XX路X段××号×单元×层×号房屋及位于南充市顺庆区XX路X段×号×幢×单元×楼×号房屋各一套,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上述房屋现无法进行腾退,要求暂不进行处置。同时调查了被执行人鲁秀芳、朱光俊、朱冬梅、朱春的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宇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赵祥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光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