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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2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邓林军、吴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邓林军,吴敏,桂林袭汇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2民初126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与杉湖北路交叉口东北角杉湖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898857544C。负责人:丁卫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广新、钟慧玲,广西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林军,男,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被告:吴敏,女,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被告:桂林袭汇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金山路1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27852490834。法定代表人:蒋小三,执行董事。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告邓林军、吴敏、桂林袭汇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莫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童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