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民初40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与董洪卫、王德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董洪卫,王德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4098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营业场所:文安县兴文道203号。负责人:李海涛,职务:行长。被告:董洪卫,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告:王德胜,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与被告董洪卫、王德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的申请合法自愿,无规避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计53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法亮审 判 员 王春平人民陪审员 穆国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亚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