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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民初40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与董洪卫、王德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董洪卫,王德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4098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营业场所:文安县兴文道203号。负责人:李海涛,职务:行长。被告:董洪卫,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告:王德胜,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与被告董洪卫、王德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的申请合法自愿,无规避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计53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法亮审 判 员  王春平人民陪审员  穆国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亚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