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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徐来顺与肖玉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来顺,肖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1639号申请执行人:徐来顺,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肖玉华,男,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徐来顺与肖玉华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4民初1291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务工,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法院写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4执16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隗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