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执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徐来顺与肖玉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来顺,肖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1639号申请执行人:徐来顺,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肖玉华,男,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徐来顺与肖玉华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4民初1291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务工,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法院写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4执16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隗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