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02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熊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藏0102刑初290号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平,男,出生于四川省眉山市,汉族,高中文化,住址四川省眉山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0日被抓获并羁押,2017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检组刑诉[2017]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扎西拉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10日晚22时许,被告人熊平与购毒人员李某在本市千禧娱乐场附近交易完毒品后,离开现场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从被告人熊平处缴获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和其在人行道上丢弃塑料袋包装的可疑物及毒资300元。从吸毒人员李某处缴获可疑物一包。所缴获的可疑物总净重0.74克,且鉴定后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平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熊平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熊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拉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出具的证明、抓捕经过、体格检查表、鉴定意见通知书、西藏自治区计量测试所测试报告、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毒品检验意见书、尿液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平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款准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口供稳定,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决定对被告人熊平适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依法没收涉案毒品0.74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巴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