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刑初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钱扑容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扑容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206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扑容,女,195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隆回县。。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4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10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周郑毅、何力恒,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18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扑容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柔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扑容及其辩护人周郑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24日下午,被告人钱扑容在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岭山森林公园内一小山坡处采摘了几个野生蘑菇并放置于家中准备自己食用。3月25日下午,钱扑容与邻居费某1在闲聊过程中得知费某1想吃蘑菇,就将上述蘑菇送给费某1食用。之后,费某1将上述蘑菇带回家中煮熟,作为晚餐与家人被害人于某1、于某2(殁年3岁)一同食用。次日凌晨,费某1等人出现腹泻、呕吐等中毒症状,并陆续于次日早上到医院治疗。费某1、于某1经治疗后得以痊愈,而于某2经抢救无效于同年4月2日死亡。案发后,钱扑容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法医鉴定,于某2符合食用毒蘑菇中毒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2017年5月31日,钱扑容与被害人于某1、费某1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了125000元,于某1、费某1对钱扑容表示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钱扑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扑容因过失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扑容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被告人钱扑容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已赔偿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钱扑容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提出钱扑容系自首、具有悔罪表现、已赔偿并获得谅解等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扑容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茂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 亮雷姣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