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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9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衍军、赵刚等与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剑河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衍军,赵刚,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剑河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9民初795号原告:刘衍军,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原告:赵刚,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胜华,剑河县柳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剑河项目部。地址:剑河县南哨镇老山界。负责人:牛学斌,项目部经理。原告刘衍军、赵刚与被告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剑河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刘衍军、赵刚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衍军、赵刚撤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原告已预交2450元),减半收取2450元,免缴纳。审判员  李荣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