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39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运抗与鲁喜全杨忠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运抗,鲁喜全,杨忠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3925号申请执行人王运抗,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工人路***号院*号楼*号。被执行人鲁喜全,男,汉族,1962年8月10日出生,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汝河路*号楼**楼。被执行人杨忠慧,女,汉族,1973年12月27日出生,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汝河路*号楼**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人王运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鲁喜全、杨忠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鲁喜全、杨忠慧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鲁喜全、杨忠慧银行存款10782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明审判员 毛建审判员 周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六日书记员 刘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