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终13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殷娟娟、王金阁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殷娟娟,王金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3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殷娟娟,女,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现住新郑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阁,女,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殷娟娟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殷娟娟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殷娟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判长王季审判员  邢彦堂审判员  王东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少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