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左志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志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刑初130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志玲,男,199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佛山市顺德区。2017年6月20日因本案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7﹞1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志玲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佩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志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14日,被告人左志玲到佛山市禅城区城北批发市场C区3路60-62号的档口应聘工作,应聘时见该档口有一台绿色的山东重骑三轮摩托车,当时即想把车盗走。次日,被告人左志玲借去仓库帮忙拿货之机,将被害人王某1所有的上述车辆偷走,并于同日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荷村市场附近将该车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出售给路人。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左志玲到佛山市禅城区敦厚综合批发市场,见该档口有一台蓝色的博技牌三轮电动车,就以假装入职的方式骗取档主信任,借到仓库拿货之机,将被害人韩某所有的上述车辆偷走,并于同日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荷村市场附近以2300元将该车出售给路人。经鉴定,上述被盗的两辆车共计价值人民币6995元。2017年6月20日,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跃进路37号二楼盈动网吧抓获被告人左志玲。2017年10月23日,被告人左志玲家属分别向被害人韩某、王某1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4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左志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王某1、韩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机动车发票,现场勘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收据及谅解书,被告人左志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左志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9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左志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左志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左志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泽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冬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